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日期:2014-04-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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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0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7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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