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
日期:2008-11-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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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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