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日期:2006-01-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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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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