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缓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0〕27号
日期:2010-12-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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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50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决定暂缓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醇,英文名称为Methanol或Methyl alcohol,化学分子式为CH3O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100。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5年。
三、自实施日起,暂缓征收反倾销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公布;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有关涉案企业按商务部2010年第71号公告交纳的反倾销保证金予以退还。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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