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相关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日期:2011-01-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美国 欧盟 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