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0〕17号
日期:2010-08-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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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 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Pure Terephthalic Acid,化学分子式为C8H6O4,化学结构式为HOOC[C6H4]COO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晓星 2.6%

(Hyosung Corporation)

2.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2.0%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 11.2%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7%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KP化学公司 2.0%(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泰光产业(株)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7.其他韩国公司 11.2%(All Others)

(二)泰国公司:

1.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6.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6.0%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2.9%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其他泰国公司 20.1%

(All Others)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义务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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