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4号
日期:2008-09-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8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71号公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