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美国罗地亚公司适用的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09〕9号
日期:2009-08-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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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9〕33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7月28日起,将美国罗地亚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7%。

进口经营者自2009年7月28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邻苯二酚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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