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1号
日期:2008-08-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3号公告(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