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1〕6号
日期:2011-04-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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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11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氯丁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和40024990。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 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5]8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10]18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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