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1〕15号
日期:2011-03-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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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照各公司保证金比率从价计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但最迟不超过4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二、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产品为马铃薯淀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三、各欧盟公司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如下:

1、法国罗盖特公司 7.70%

(ROQUETTE FRERES)

2、荷兰艾维贝公司 11.19%

(AVEBE U.A.)

3、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1.19%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欧盟公司 11.19%

(All Others)

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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