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1〕14号
日期:2011-03-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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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7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4月19日起,调整欧盟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欧盟公司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荷兰艾维贝公司 12.6%
(AVEBE U.A.)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6%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3、法国罗盖特公司 56.7%
(ROQUETTE FRERES)
4、其他欧盟公司 56.7%
(All Others)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7]1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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