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0号
日期:2013-07-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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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其中,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3%(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决定将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更正为“VIZ-Steel LTD”。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26日起,对以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取向电工钢,海关按照6.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原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取向电工钢,海关按照“其他俄罗斯公司”24.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9号

海关总署

2013年7月24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决定
  •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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