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09〕25号
日期:2009-12-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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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9]55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照各公司保证金比率从价计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二、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产品为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各公司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AK钢铁有限公司 11.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2.0%

(ATI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12.0%

(All Others)

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关税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通知
  •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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