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LG化学适用的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09〕24号
日期:2009-1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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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商公平发[2009] 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将韩国(株)LG化学(LG Chem,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7%。

进口经营者自2009年12月15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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