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
日期:2009-12-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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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LG化学适用的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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