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
日期:2010-06-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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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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