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
日期:2011-09-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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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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