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0〕15号
日期:2010-06-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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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23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及垫圈等,但不包括螺母、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6.1%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KG)

2.其他欧盟公司 26.0%

(All Others)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
  •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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