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日期:2007-03-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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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适用的铜版纸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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