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日本触媒株式会社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08〕2号
日期:2008-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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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1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将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进口经营者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乙醇胺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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