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
日期:2010-06-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