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
日期:2010-06-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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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 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
  •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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