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0号
日期:2014-04-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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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驻琅勃拉邦总领馆(老挝)、驻扎门乌德总领馆(蒙古)、驻孔敬总领馆(泰国)、驻内比都办事处(隶属于我驻缅使馆)、驻济州总领馆(韩国)、驻巴塔总领馆(赤道几内亚)、驻奥什总领馆(吉尔吉斯斯坦)、驻威廉斯塔德总领馆(荷兰)及驻东盟使团(印尼)将实施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现将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予以公告。原海关总署2012年第26号公告附件《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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