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6号
日期:2012-05-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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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0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驻棉兰总领馆(印尼)、驻新瀉总领馆(日本)、驻蒙特利尔总领馆(加拿大)、驻克莱斯特彻奇总领馆(新西兰)、驻伊基克总领馆(智利)、驻普里什蒂纳领事办公室(塞尔维亚)、驻马尔代夫使馆将实施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现将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予以公告。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附件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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