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
日期:2009-06-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台湾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二、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境外记者办理异地返还采访器材保证金海关手续
  • 关于港澳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 关于海关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