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通关问题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日期:2007-10-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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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101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凭广交会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给予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附件: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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