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日期:2011-01-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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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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