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1〕3号
日期:2011-01-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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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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