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行字〔1984〕540号
日期:1984-06-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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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67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枢、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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