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日期:2010-07-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