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0号
文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0号
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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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海关总署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 关于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 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
  • 关于暂停多晶硅加工贸易进口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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