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日期:2007-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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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附件失效。参见:《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本公告自2008年4月5日起,所附目录停止执行,过渡期等有关规定按原公告执行。】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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