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
日期:2005-1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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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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