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28号
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8号
日期:2012-06-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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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光纤通讯用光衰减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4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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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光纤通讯用光衰减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4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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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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