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聚酯长丝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 年第27号
日期:2008-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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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附件部分失效。参见: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4号联合公告,本法规附件《机制床单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4-2008)、《精梳毛与化纤制男式西服上装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7-2008)废止。】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62号联合公告废止《女式长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35-2008)。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聚酯长丝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2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08年5月2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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