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日期:2004-05-21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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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三条,附件失效。参见:《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

海关总署于2003年12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管理规定》顺利实施,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免税范围不包括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维修用零部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税的除外。

二、《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各类免税店及其经营和存放的免税品。对此类免税店及免税品的监管,另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附件1)和《保税仓库申请书》(附件2)采用固定标准格式。申请企业可向主管海关领取《保税仓库申请书》。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略)

2.《保税仓库申请书》(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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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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