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改版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
日期:2005-1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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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国海关调查机构职能发生变化,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了改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详见附件)外部为黑色皮夹,上面镶有一枚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皮夹内左侧写有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右侧透明夹内插有浅绿色全PET塑胶卡稽查证,其正面写有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并印有海关徽志,背面印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及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执法证件。持证海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式样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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