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1147号
日期:2005-12-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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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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