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224号
日期:2004-12-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