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715号
日期:2002-08-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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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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