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875号
日期:2002-09-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