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45号
日期:2001-04-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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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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