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日期:2014-10-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