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18号
日期:1998-07-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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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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