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943号
日期:2008-11-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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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1)以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局。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办理出口卷烟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要全部追缴入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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