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464号
日期:2006-05-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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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本法规自2008年0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核销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附件: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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