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6号
日期:2006-02-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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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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