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207号
日期:1998-12-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