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52号
日期:1998-09-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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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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