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07号
日期:1998-06-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2.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